海上划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直线基线的法律框架与地理标准
深入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条规定的直线基线,探讨其地理标准、英挪渔业案、过度主张及其对海洋主权的影响。
在国际海洋法中,每一条海洋边界——从领海到专属经济区(EEZ)——都是从一个根本起点测算的:基线。虽然默认标准是沿海岸低潮线划定的正常基线,但自然界很少提供完全平滑的地理轮廓。曲折的峡湾、复杂的群岛以及深邃的海岸凹陷,都使水文测量的直接适用变得复杂。
为应对复杂的地理现实,国际法允许沿海国在特定且严格界定的条件下划定直线基线。直线基线方法主要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条规范,允许国家连接沿岸的适当各点,将错综复杂的海岸边缘转化为简化的参考线。然而,由于直线基线将海域向海一侧推移,并圈定了沿海国主权程度最高的内水,其适用始终是海洋治理中最具争议且频繁引发争端的议题之一。
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界定基础
要理解直线基线,首先必须审视所有海域据以测算的法律基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条,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应为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该规则体现了陆地与水域的自然交互关系,确保一国的海洋边界与其实际自然地理状况紧密相符。
然而,在高度破碎或曲折的海岸适用正常基线,会带来严峻的实践与管理挑战。若沿着峡湾密布的海岸线的每一处弯曲进行划定,将导致领海外部边界极为复杂,布满深水袋状区域和飞地,从而使航行、执法和资源管理趋于复杂化。
直线基线制度通过以直线段连接海岸上的突出点或近岸地物解决了这一问题。位于这些直线基线向陆一侧的水域被划定为内水,沿海国在此行使完全的领土主权,外国船舶不享有其在领海中自动享有的无害通过权(须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条规定的特定例外情形)。
法律框架的起源:1951年英挪渔业案
现代直线基线法律制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起草之前便已确立。其主要渊源在于国际法院于1951年在渔业案(英国诉挪威)中作出的里程碑式判决。
挪威大陆海岸极为崎岖,峡湾深切,沿岸分布着由数千座岛屿、小岛和岩礁组成的连绵屏障,即所谓的skj\u00e6rgaard(岩礁屏障)。1935年,挪威颁布王室法令,建立了一套连接skj\u00e6rgaard最外缘各点的直线基线制度,以保护其历史性渔场免受外国拖网渔船的侵扰。英国对该制度提出质疑,主张国际法要求基线必须沿大陆的低潮线划定。
国际法院作出有利于挪威的裁决,认定只要符合特定的地理标准,直线基线法并不违反国际法。法院承认必须将地理状况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量,指出海洋界线不得在任何明显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且被包围的水域必须与陆地领土有足够紧密的联系。这些判例原则随后被编纂入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其后又被直接纳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条的法律机制:划定直线基线的条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条明确规定了沿海国采用直线基线制度前必须满足的标准。该公约并未赋予沿海国沿任何海岸线随意划定直线的绝对权利;相反,它确立了一个附条件的法律框架,旨在平衡沿海主权与国际航行自由。
1. 海岸线极为曲折或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
第七条第1款规定了第一种可选择的地理依据: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可以采用直线基线制度。
要满足这一标准,沿海地理特征不能仅是轻微弯曲或存在平缓的海湾。海岸线必须具备深邃而连续的曲折形态——例如挪威、智利或加拿大西部的峡湾——在这些地方,陆地与水域相互交织。仅有弧度的海岸线不符合这一门槛。
2. 紧邻海岸的沿岸岛屿
第七条第1款的第二种情形适用于存在“紧接海岸的一系列岛屿”的情况。
该标准包含两项独立要素:
- 一系列岛屿:这些岛屿必须沿海岸构成连贯、连续的链状或群状分布,而非孤立、分散的小岛。
- 紧接海岸:岛屿必须在地理上紧邻大陆海岸,形成自然的空间联系,使岛屿实际上发挥大陆海岸延伸部分的作用。
3. 海岸的一般方向
第七条第2款规定了一项强制性要求:“划定直线基线不得明显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
该规则是防止过度主张的关键限制。国家不得划定以锐角大幅向海突出的基线段,从而形成包围大片公海的巨大几何图形。直线必须顺应大陆海岸的宏观地理走向。
4. 与陆地领土的充分联系
第七条第3款规定,“基线以内的海域必须与陆地领土有足够密切的联系,方可适用内水制度。”
该原则关注被包围水域的性质。如果拟划基线所包围的水域呈现大洋特征,而非受庇护的沿岸水域特征,则该基线无法通过法律检验。被包围的海域在逻辑上必须属于沿海国陆地核心的组成部分。
5. 对低潮高地的限制
根据第七条第4款,不得以低潮高地(低潮时露出水面、高潮时被淹没的地物)作为划定直线基线的起讫点,除非:
- 其上已建有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永久设施;或
- 以此类高地为起讫点划定基线的做法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
该规则旨在防止国家将基线锚定于随潮汐隐没的临时性或短暂性地物,从而将基线系统延伸至远海。
特殊海岸形态:河口、海湾与群岛
除第七条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针对特定地理形态规定了专门规则,这些规则与直线基线互为补充或相互关联。
河口(第九条)
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而未形成河口湾,则基线为在河两岸低潮线上各点之间所划的一条横跨河口的直线。若形成河口湾,则一般适用第十条关于海湾的规则。
法律意义上的海湾(第十条)
第十条适用于明显的海岸曲入部分,其深入陆地的程度与其入口宽度的比例足以使其包含被陆地环绕的水域。要在法律上构成海湾,该曲入部分必须符合数学上的半圆测试:其面积必须等于或大于以横跨该曲入部分入口的连线为直径所作的半圆的面积。
此外,横跨法律意义上海湾入口的封口线最长不得超过24海里。若入口宽度超过24海里,则可在海湾内划定一条24海里的直线封口线,并应使所包围的水域面积尽可能大。
历史性海湾与历史性权利
第十条第六款明确将所谓的“历史性海湾”排除于24海里限制和半圆测试之外。历史性海湾是指沿海国在长期内将其作为内水对待、公开、持续且有效地行使主权,并获得外国默认或未遭有效反对的水域。
群岛基线(第四十七条)
第七条规定的直线基线与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群岛基线之间存在重要区别。群岛基线只能由正式的群岛国划定——根据第四十六条的定义,群岛国是指完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如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或斐济)。
拥有近海群岛的大陆国家(如厄瓜多尔的加拉帕戈斯群岛或葡萄牙的亚速尔群岛)不能适用第四十七条。只要其大陆或岛屿海岸符合海岸极为曲折或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的条件,此类国家就必须适用第七条的直线基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线制度概述
下表综合列出了国际法下不同的基线制度、其法律依据及核心适用标准:
| 基线类别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条款 | 主要标准/公式 | 所围水域地位 |
|---|---|---|---|
| 正常基线 | 第5条 | 官方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海低潮线。 | 不适用(标准起算点) |
| 直线基线 | 第7条 | 海岸线极为曲折或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必须遵循海岸的一般走向。 | 内水(受第8条第2款无害通过权约束) |
| 河口 | 第9条 | 连接河口两岸低潮点的直线。 | 内水 |
| 法律意义上的海湾 | 第10条 | 符合半圆检验标准;封口线最大长度为24海里。 | 内水 |
| 群岛基线 | 第47条 | 仅适用于群岛国;水域与陆地面积比例为1:1至9:1;基线最大长度100至125海里。 | 群岛水域 |
法律后果:内水与海域扩张
划定直线基线的决定具有重大的法律与地缘政治后果,因为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所围水域的法律制度,并将所有近海海域的外部界限向外海推移。
1. 内水制度与通行权的保留
当一国划定直线基线时,原先被视为领海或公海的水域即转变为内水。在内水中,沿海国享有完全的领土主权,包括完全禁止外国船舶进入的权力。
然而,为防止各国利用直线基线妨碍既有的国际航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第8条第2款中设定了一项关键保障。如果划定直线基线致使原本未被视为内水的水域被包围成为内水,则在这些新被包围的水域中自动保留无害通过权。
2. 海域向外推移
由于所有延伸海域均以基线为起算点,直线基线每向海一侧推进一海里,该国各海域的外部界限便会随之向海洋方向等距推移:
- 领海:自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
- 毗连区:自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 专属经济区(EEZ):自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 大陆架:不超过200海里(或依据扩展大陆架公式,可达350海里/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通过连接海上各点,一国可圈定广阔的海域,从而在扩大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界限内,对渔业、油气资源及海底矿产享有排他性主权权利。
国家实践、过度基线主张与外交摩擦
由于直线基线能带来显著的地理与资源优势,沿海国存在突破第七条法律参数的内在动因。过去数十年间,过度的基线主张已成为全球海洋摩擦的主要根源之一。
过度主张的常见形式
国家实践表明,对第七条的误用存在若干反复出现的情形:
- 将平直海岸“平滑化”:在缺乏深切曲入或沿岸岛屿 fringe 的相对平直或平缓弯曲的海岸线上划定直线基线。
- 连接远距离岛屿:将彼此孤立、远离海岸的岛屿相连,而这些岛屿并未构成真正意义上“紧接海岸”的岛屿 fringe。
- 基线段过长:划设异常漫长的基线段——有时超过100海里——跨越开阔洋面,严重偏离海岸的一般走向。
- 不当使用低潮高地:以未建有永久性灯塔或设施的低潮高地作为基线的起讫点。
外交回应与航行自由
海洋国家——尤其是海上贸易国与海军强国——经常就过度的直线基线主张提出正式外交抗议。美国通过其“航行自由计划”(FON), routinely 对其认为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条的直线基线主张开展行动挑战与外交抗议。
国际法院和仲裁庭一贯强调,一国单方面宣布基线并不具有自我正当性。正如国际法院在1951年渔业案中所指出的:“海域划界始终具有国际层面的意义;它不能仅仅取决于沿海国在其国内法中所表达的意志。”
当代挑战:海平面上升与移动基线
随着气候变化加速全球海平面上升,基线法律制度正面临前所未有的结构性挑战。传统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基线被视为移动的——这意味着当低潮线因海岸侵蚀和海平面上升而向陆地一侧退缩时,基线也随之向陆地方向移动,从而缩小该国的外部海域范围。
对于地势低洼的沿海国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而言,这一自然现实构成了生存威胁。如果海平面上升淹没沿岸岛屿或改变海岸地貌特征,各国将面临丧失划定直线基线的法律权利、甚至整个海洋边界收缩的风险。
为应对这一问题,包括国际法协会和国际法委员会在内的国际法律机构,以及太平洋岛国论坛等区域组织,正在积极倡导固定基线的法律概念。根据这一新兴实践,沿海国一旦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划定直线基线并将其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这些坐标便将永久固定,不受海平面上升所导致的实际海岸线变化的影响。
结论:维护海洋法的平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条关于直线基线的规则,体现了地理现实与国际权利之间微妙的法律妥协。通过允许沿海国在海岸极为曲折之处及紧接海岸的岛屿边缘划定直线基线,国际法兼顾了致使正常基线无法适用的真实地理复杂性。
与此同时,严格的法律前提条件——即要求符合海岸的一般方向、紧接海岸的岛屿以及保护无害通过权——构成了防止沿海国封闭海域不可或缺的保障。随着海上活动日益频繁以及气候变化重塑全球海岸线,严格遵循直线基线的法律标准,对于维持稳定的海洋边界和捍卫海洋自由依然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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