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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前沿:法律定义与大陆架资源权

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大陆架法律框架进行深入分析,详细介绍主权资源权、科学界限和收入分成机制

By Admin · 1 MIN READ
大陆架前沿:法律定义与大陆架资源权

深海覆盖了地球表面七成以上的面积,隐藏着广阔的海底地貌,这些地貌与陆地地形相似。其中,continental shelf具有无与伦比的经济和法律意义。它是连接陆地领土和深海底的物理和法律桥梁。几十年来,沿海国家一直试图对这些水下领土施加控制,这是因为这些领土内拥有大量的碳氢化合物、矿物和海洋生物。continental shelf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复杂的框架,旨在平衡国家安全和资源开发与国际社会维护公海自由的共同利益。

现代法律制度的历史始于1945年9月28日,当时美国总统哈里·S·杜鲁门发布了2667号宣言。在这份文件中,杜鲁门宣布“美国政府认为,continental shelf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其管辖和控制”。这一单方面的行为打破了历史上的假设,即公海以外的海底是所有国家可以开发的。这一行为引发了一连串的类似主张,导致了法律不确定的时期。为了恢复秩序,国际社会在1958年的日内瓦公海公约中编纂了这一概念。后来,这一早期努力被1982年通过并于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取代。

解读UNCLOS第76条

根据UNCLOS,continental shelf的法律定义与其科学对应物有着显著的差异。从地质学上讲,continental shelf是从海岸延伸到continental slope的缓坡区域。但是,UNCLOS第76条确立了一个法律虚构,保证每个沿海国家都拥有一个continental shelf,无论其物理海底地质如何。第76条规定,沿海国家的continental shelf包括“其领土海以外延伸至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外缘或从其领土海宽度测量基线起200海里距离的海底和底土”。这一双重定义保证了每个国家至少拥有200海里的continental shelf,即使对于南美洲西海岸等物理continental shelf狭窄的国家也是如此。

对于拥有延伸至200海里以外的物理大陆架的国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提供了一条建立外大陆架的途径,也就是外部大陆架。为了实现这一点,一个国家必须通过绘制大陆架的外缘来证明其主张的科学有效性。第76条概述了两个复杂的公式用于此目的。第一个是加迪纳公式,它允许一个国家通过参考最外层的固定点来划定其边界,这些点的沉积岩的厚度至少是从该点到大陆坡脚的最短距离的1%。第二个是赫德伯格公式,它允许一个国家在距离大陆坡脚不超过60海里的固定点处划定其边界。为了防止过度主张,这些公式受到绝对限制。外大陆架不能超过基线350海里,或不能超过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这是一条连接海洋深度为2500米的点的线。

主权权利与领土主权

法律制度的一个关键方面是主权权利和领土主权之间的区别。沿海国家并不对其大陆架拥有完全的主权。它不能阻止外国船只通过上覆水域,也不能禁止外国飞机飞越该区域。相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7条授予沿海国家对大陆架的探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专属“主权权利”。这些权利是固有的,不依赖于占领或任何明确宣告。如果沿海国家选择不开发这些资源,没有其明确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如此做。为了阐明专属经济区(EEZ)和大陆架之间的差异,有助于对比它们的法律特征。

特征专属经济区(EEZ)大陆架
空间范围水柱、海床和底土,至多200海里。仅海床和底土;可以延伸至200海里以外。
固有存在必须由沿海国家正式声明和宣告。自动存在,不需要正式声明。
生物资源所有海洋生物,包括水柱中的浮游鱼。仅附着于或爬行于海床的定居物种。
非生物资源风能、波能和水流的开发利用。石油、天然气、气体水合物和底土矿产。

资源范围和定居物种

沿海国家所享有的资源权包括非生物资源和生物资源。非生物资源包括石油、天然气、气 hydrate和海底及海底下层发现的各种矿物。然而,生物资源仅限于定居性物种。第77条将定居性物种定义为“在可收获阶段, либо是固定在海底或海底下层, либо不能移动,除非与海底或海底下层保持不断的物理接触”。这种狭隘的定义历史上一直引发激烈的外交和法律争论。

其中最著名的争端是20世纪60年代初巴西和法国之间的龙虾战争。法国商业船只开始在巴西海岸附近捕捞龙虾,巴西政府因此介入。巴西认为龙虾在海底爬行,因此是属于沿海国家的定居性资源。法国反驳说,龙虾能够游泳,应该被视为公海渔业,所有国家都可以利用。尽管争端通过外交途径得以解决,但它凸显了将僵化的法律类别应用于动态海洋生物学的挑战。美国和日本之间也曾就北海王蟹发生过类似的争论,美国成功地证明这些蟹依赖于海底,因此在大陆架制度下属于定居性资源。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作用

为了验证延伸大陆架的主张,沿海国家必须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CLCS)提交大量科学和技术数据。CLCS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录二成立的专门机构,由21位地质学、地球物理学和水文测量学专家组成。委员会不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而是进行严格的科学审查,以验证地质数据是否支持所声称的大陆边缘的外部界限。这个过程很漫长,需要进行多年的海底测绘和地震测试。一旦CLCS完成审查,它就会发出建议。沿海国家根据这些建议确定的界限是最终的和具有约束力的,为国际社会提供法律确定性。

第82条和收入分成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中最具创新性的妥协之一是第82条,该条款解决了大陆架200海里以外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问题。认识到延伸的大陆架剥夺了内陆和发展中国家的资源,这些资源本可以属于人类共同遗产,UNCLOS的谈判者创建了一个收益分享机制。根据第82条,沿海国家必须为其延伸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每年支付款项或实物贡献。这些款项由国际海底管理局(ISA)根据公平分享标准分配给各缔约国,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求。

生产年份付款/贡献率
1至5年0%
第6年1%
第7年2%
第8年3%
第9年4%
第10年5%
第11年6%
第12年及以后7%

重叠边界的划界

在邻国大陆架重叠的地区,划界成为必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规定,大陆架在相对或相邻海岸的国家之间的划界必须按照国际法达成协议,以实现公平的解决方案。当无法达成协议时,国家通常会转向国际法院(ICJ)或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这些机构的判例法已经确立了一种标准的三阶段方法,以确保公平。首先,绘制一条临时的等距线。其次,法院考虑是否有相关情况,例如海岸配置或岛屿位置,需要调整该线。第三,法院应用不公平比例测试来确认最终边界不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这种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1969年涉及德国、丹麦和荷兰的北海大陆架案的影响,该案确立了大陆架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

现代环境和技术挑战

随着技术的进步,continental shelf 面临新的挑战。全球向可再生能源的紧迫转型促进了海上风电场、波能系统和碳捕获及储存(CCS)设施在海底地质构造中的快速发展。同时,人们对深海采矿的兴趣日益增长,引发了人们对脆弱的海洋生态系统可能受到的生态影响的担忧。根据UNCLOS第194条,沿海国家有法律义务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其大陆架上的活动所产生的海洋环境污染。这一义务正在受到考验,因为各国努力在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取得平衡。

结论

UNCLOS下的continental shelf 法律制度是国际外交的成就。通过将复杂的海洋地质转化为结构化的法律框架,它为海底资源的和平勘探和开发提供了稳定的基础。从战后时代的单方面主张到CLCS的复杂科学评估,这一制度的演变反映了协调各国主权雄心与全球社区集体利益的不断努力。随着人类向海洋深处扩展,管辖这一沉没边疆的规则将对全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保持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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